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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川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第四方支付”的非法经营犯罪,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同时,有效保障了网络空间支付秩序的健康发展。2019年12月,被告人伙同唐某、曹某为赌博网站等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并从中牟利,负责联系赌博网站、渠道商、码商,接受委托、协商、费率提成,在湖南长沙成立工作室;曹某负责建设和维护第四方支付平台(大夏平台、小夏平台、快捷支付平台),为赌博等网站提供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作为工作室的经理,唐先生负责招募和管理彭先生等人(所有案件均单独处理),以运营大侠平台、小霞平台、快捷支付平台等。收到赌博等网站的收款指令后,他将在平台上运营,通过银行卡、支付宝等方式将非法资金转移到赌博等网站提供的资金池。截至2020年6月10日,通过大侠平台、小侠平台、赌博快捷支付平台等第四方支付平台向某、唐某、曹某提供的非法支付结算金额已达2.58亿元。南川法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共同向某某、唐某、曹某等提供网络赌博等网站非法资金结算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对唐某、曹某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以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曹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应当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工具。众所周知的支付宝、微信支付等在线支付方式属于第三方支付。由于相关机构对第三方的强力监管,许多违法犯罪资金如果通过传统银行卡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直接转账结算,很容易被追踪和抓获,于是“第四方支付”平台应运而生。“第四方支付”又称“聚合支付”,是通过支付平台、合作银行、合作电信运营商等支付工具进行的综合支付业务。在外包业务的过程中,第四方支付平台会有渠道聚合、信息聚合和资金聚合。资金聚合是指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和最终用户之间建立新的支付机构。资金由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结算至第四方支付平台控制的账户,再由第四方付款平台转账至平台客户,实现资金二次结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第四方支付平台不能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然而,由于对第四方支付缺乏适当完善的监管,一些不法分子为了牟取暴利,建立了第四方支付平台进行“二次清算”,给人民财产安全、国家网络安全和市场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风险。本案是利用第四方支付平台为赌资提供支付结算业务的典型案例。本案中,赌博网站将非法资金转移至三被告搭建的大侠平台、小侠平台、快捷支付等第四方支付平台。非法资金进入被告人提供的账户后,被告人扣除手续费,转入指定账户。在此过程中发生资金聚集,属于非法经营罪中的“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行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依法严厉打击此类犯罪,有力保障了网络支付秩序的持续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