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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支持新型外贸跨境人民币结算的通知》,支持银行和支付机构更好地为新型外贸发展服务。
《通知》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大对新型外贸形式的支持力度,完善跨境电商等新型外贸形式的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政策;将支付机构的跨境业务范围从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扩大到经常项目;规定银行、支付机构和其他相关业务实体的业务发展和备案要求;明确业务真实性审查、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数据报送等要求,夯实银行和支付机构的业务发展职责,防范和控制业务风险。通知指出,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三大原则,境内银行可以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具有合法资质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清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和个人提供经常账户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通知》还规定,参与提供《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在中国境内注册,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人民币跨境结算确实存在跨境业务需求。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跨境业务相关专职人员,能够按照《通知》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商户信息收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收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能够处理和对接与高效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系统。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强,近两年无严重违规行为。关于下一阶段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政策的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宏观审慎局局长李斌表示,日前表示,有关部门将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外贸稳定和质量的意见》,在市场驱动和企业自主选择的基础上,稳步扩大本外币综合资金池试点,研究优化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制度。引导金融机构优化业务流程,为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结算等综合金融服务,帮助稳定外贸和外商投资基础市场。该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生效。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稳步推进《通知》的实施,为外贸新业态市场主体提供良好的配套金融服务,充分发挥跨境人民币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外贸新业态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支持和引导,持续创新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稳定宏观经济市场。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银联、跨境清算公司、网联清算有限公司: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对外贸易新形式新模式的意见》(国办发〔2021〕24号),进一步发挥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的作用,支持发展新形式的对外贸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 根据“了解客户”、“了解业务”和“尽职调查”三大原则,境内银行可与依法取得互联网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和具有合法资质的结算机构合作,为市场交易主体和个人提供当期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本通知所称市场交易主体,是指跨境电子商务、市场采购贸易、境外仓库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新型外贸业态的经营者,以及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消费者。二、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应具有3年以上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经验,符合储备银行的相关要求,有能力审查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有能力处理反洗钱,适应支付机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特点的反恐怖融资和反避税体系。三、支付机构参与提供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和跨境业务相关专职人员,能够按照本通知要求和相关规定,做好商户信息收集和准入管理、交易信息收集、跨境业务真实性和合法性审查等工作。(四)有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等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具体制度和措施;能够处理和对接与高效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相关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系统。(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经营,风险控制能力强,近两年无严重违规行为。四、境内银行为支付机构办理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时,应当按照本通知第三条的规定评估支付机构的业务发展能力,与支付机构签订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行(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境内银行应当每年对注册支付机构的业务发展能力进行评估,并定期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如有变更,境内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备案。不符合本通知第三条相关要求的支付机构或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协议经评估终止的,境内银行应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报告,并办理注销备案。五、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境内银行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本通知规定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双方应协商建立业务真实性审查机制,共同审查业务背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以任何形式为非法交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一)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市场交易主体的管理,依法收集市场交易主体的基本信息,定期核实和更新,建立市场交易主体负面清单。(二)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根据市场交易主体类型和交易特点,合理确定各类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单笔交易限额。(三)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建立健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过程中审计和事后抽查制度,加强对大额交易、可疑交易、高频交易等异常交易的监控,相关信息至少保存5年备查。(四)支付机构应当建立交易信息收集和验证制度。对于违规风险较高的交易,支付机构应要求市场交易主体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如果无法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将拒绝相关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五)与支付机构合作的境内银行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支付机构和交易关联方为可疑交易提供真实合法的文件和资料;如发现异常情况,国内银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报告。境内银行对支付机构的违法业务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境内银行按照本通知规定直接为市场交易主体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的,参照本通知办理。六、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在提供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时,应当依法履行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义务,遵守打击跨境赌博、电信网络欺诈和非法从事支付机构业务的有关规定。七、境内银行应按照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RCPMIS)信息报送的相关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跨境收付数据,并将净额结算恢复为收付信息报送。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妥善保存境内实际收付款机构或个人的原始收付款数据,以备在集中收付款或净额结算前备查。八、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依法对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开展的新型外贸业务的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进行非现场监控,境内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九、支持国内银行和支付机构提高服务能力,加大对新外贸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支持力度,丰富新外贸业态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的配套产品,降低市场交易主体的交易成本。十、本通知自2022年7月2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168号)第七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