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机构违规可吊销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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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机构违规可吊销牌照
6月21日,《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次审议稿提交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第二次试行草案计划进一步扩大对电信网络欺诈的“资本链”治理。
首先,扩大欺诈相关监控和治理对象的范围,从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到支付工具和支付服务,包括人们生活中常用的数字人民币钱包和收款条形码。
二是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查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便捷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查询渠道。
第三,为了确保监测和识别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的有效性,金融机构显然可以依法收集必要的交易和设备位置信息。
第四,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完整、准确地传递相关交易信息,防止电信网络欺诈者借此洗钱。
草案加强了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处罚:电信运营商、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违反本法规定,“未建立健全电信网络欺诈内控机制或未有效落实机制,经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整改要求后拒不整改”,情节严重的,可吊销相关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