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咨询微信号:pospay02 或QQ:50696829
pos机商城(https://www.pospay38.com/)讯:
此外,被告人吴通过其他机构非法获取和购买用于申请信用卡的客户信息,指示张和闫(另行处理)根据地区划分,以每件30-35元的价格将客户信息出售给曾、胡等下属销售人员。销售人员使用客户信息与受害者联系和会面。 会后,每位销售人员假冒银行工作人员以获得受害者的信任,并使用上述方法欺骗受害者处理一台或多台POS机。然后,他们使用经过处理的POS机骗取受害者每台机器399元的激活费。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涉案金额达到238万元。 2024年2月、3月和11月,检察机关分别起诉了上述39名被告,涉及3起案件。 法院判决 目前,同安法院已审结本系列案件2件。考虑到各被告人的诈骗数额、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以及返还违法所得的情节,包括吴、曾、胡在内的25名被告人因诈骗罪被判处10年以上4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余14人正在接受进一步审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作为共同犯罪处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按照所犯罪行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