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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方支付,也称为聚合支付,是指一种新的支付方式,它聚合了相关银行、第三方支付平台和合作电信运营商等各种支付工具。它位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其他支付机构与最终用户之间,通过整合第三方付款平台的交易渠道,实现支付渠道资源的互补优势。近日,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关于第四方付款的刑事案件。2019年至2023年,被告人刘、冉、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从事信用卡套现业务。他们以公司的名义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设了一个虚假的在线商城,建立了一个聚合支付渠道,并连接了信用卡退还和提款应用程序。非法操作涉及通过虚假交易向信用卡持有人支付现金,并从交易费用中获利61.5亿元。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均构成共同犯罪。一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刘、冉、李的犯罪事实和社会危害程度,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刘等三人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50万元;冉被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0万元;李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被告人刘提起上诉,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刘的上诉,维持原判。由于缺乏监管,第四方支付平台上公民的资金和个人信息的安全无法得到保证。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漏洞,通过建立非法支付渠道,从事信用卡套现、信用卡赎回等非法活动,严重危害金融市场的稳定。信用卡套现,是指信用卡持卡人违反与发卡银行的协议,使用虚假交易、现金返还和其他欺诈性消费方式避免银行取款,并通过POS终端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将信用卡透支额度的全部或部分转换为现金的行为。这是一种虚构的支付结算行为。延期还款功能则是在收到持卡人的指令后,在APP上生成还款计划,设置相应的消费日期、消费金额和还款日期,使用信用卡的剩余信用额度以虚拟交易的形式套现,然后对信用卡进行充值,部分偿还持卡人当月的信用卡账单,达到延期还款的效果。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支付结算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汇兑、委托收款和承兑、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支付款项和清算资金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结算的中介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作为中介机构经营支付结算业务,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务院《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活动办法》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金融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修正案》进一步修改完善了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它规定,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上述两种方式均是在未发生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变相将信用卡的授信额度转化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资金置于高度风险之中,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情形。针对此类现象,一方面要加强对第四方支付平台行为的监管。在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方面,要明确第四方支付平台的权利和责任分配,加强对第四方支付平台组织结构和资金流动的外部监管。另一方面,也要提醒广大民众警惕信用卡套现、退款等违法活动,不要轻易越过法律红线,树立正确的利益观和消费观,自觉远离违法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