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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一家支付公司出人意料地将小微商户的POS机费率上调至15.2万元,导致商户交易量突然下降。该机构直接起诉支付公司,要求一次性赔偿10个月的损失。2022年佛山汇信与上海汇付签订了四份合同,共激活1821台POS机。截至2023年5月,汇付的POS机费率已上调至15.2万元。佛山汇鑫找到了上海汇付的解决方案,但汇付没有回应。佛山汇鑫起诉上海汇付,要求赔偿10个月的损失。上海汇付以合同到期为由为自己辩护,声称佛山汇鑫平台价格过低,大致意味着不会涨价或利润分成,因此不愿意支付10个月的赔偿金。法院裁定,合同期内的利润已经分配,合同尚未续签,因此驳回了佛山汇鑫的诉讼请求。命令上海汇付从2023年5月开始向佛山汇鑫支付10个月的损失125040元。2022年6月28日,佛山汇鑫(乙方)和上海汇付天下(甲方)在某服务提供商的运营平台上签署了四份电子合同,包括协议编号为202XXXXXXXX464的“某服务提供商市场推广合作协议(C版)”、协议编号为202xxxXXXXXXXX466的“支付服务协议V2.0”、协议编号为2024XXXXXXXXXXXX468的“收购外包服务提供商管理办法(云墨签署版)”和协议编号为2026XXXXXXXXXXXX471的“银行卡收购市场推广合作协议(双方电子版)V5.0”。合同规定,佛山汇鑫作为上海汇付支付第四公司的外包服务提供商,将为商户提供营销拓展、设备部署、设备维护、商户培训、订单调整服务等非核心银行卡收单业务。某银行和银联已将POS刷卡标准费率定为0.6%(即万元60元),发卡银行占60%,银联占10%,上海汇付支付占20%(即12元)。上海汇付天下根据POS机交易金额,每笔交易向佛山汇鑫分配8元利润。利润可能会根据客户的交易情况而波动。上海汇付天下将通过3号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向佛山汇鑫支付约定的利润份额。2022年5月至8月,佛山汇鑫代理1821台POS机。截至2023年4月,三个代理后端的总交易量为1563万元,平均月利润为12504元。2023年5月20日,上海汇付天下未经用户和代理商同意,也未事先通知用户,将客户费率调整为5.2%(即1万元收取520元),严重超出标准商户费率0.6%。由于用户情况不明,用户费用被盗,金额巨大,导致用户交易量急剧下降,给佛山汇鑫造成巨大损失。上海汇付天下从中获利颇丰。随后,该问题被报告给了上海汇付的支付人员,但他们一直在回避,没有得到回应。上海汇付天下恶意、莫名其妙地调整客户用户费率,构成盗窃交易费用,违反法律规定,扰乱支付市场秩序,侵犯代理商和消费者权益,给用户和佛山汇鑫代理商造成严重损失。它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佛山汇鑫公司已就本案提起诉讼,希望判决能按要求执行。上海汇付天下辩称,佛山汇鑫与上海汇付电子于2022年6月签署的《服务商营销合作协议(C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在协议有效期内,上海汇付天下已按照协议约定结清所有推广服务费,不存在任何未结清的情况。此外,佛山汇鑫推荐的商户的虚假激活率高达62.27%,这意味着这些虚假激活的商户只是试图获得激活奖励,并且卡交易量极低或没有卡交易量,因此不会产生促销服务费。总体而言,上海汇付天下不同意佛山汇鑫的诉讼请求。2022年6月28日,上海汇付天下(甲方)和佛山汇鑫(乙方)签署了《服务商市场推广合作协议(C版)》,同意就“星云支付”特约商户市场推广合作的相关市场政策进行协商并达成本合作协议。当月发生的商户交易将在下个月按照双方约定进行对账。乙方应在甲方通过服务提供商控制台出具对账声明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账。如有异议,乙方应在上述和解期内与甲方联系。否则,将被视为乙方确认对和解声明没有异议。自交易之日起第二个工作日,甲方应向乙方专用账户支付相应的推广服务费。乙方应在对账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开具符合甲方通知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乙方向具有小规模纳税人资格的当地税务局开具税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同意发票系数为3%;如果乙方作为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同意6%的发票系数。甲方不接受乙方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乙方推荐的商户首次注册并选择刷卡支付后,甲方将按单笔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商户收取交易费,即商户的基本签约价格:借记卡0.42%,上限为20元;信用卡普通0.47%/高级0.52%。对于单笔交易,乙方刷卡交易的结算服务费按【商户刷卡交易金额x(商户基本合同价格-结算价格)】/1.06 x(1+开票系数)计算。如果有上限价格,则将根据上限价格计算。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上述合同签订后,上海汇付天下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佛山汇鑫支付推广服务费。2023年5月,上海汇付天下将调整其费率。上述事实,除当事人陈述外,还有某服务提供商的《营销推广合作协议(C版)》、交易详情、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确认。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在佛山汇鑫与上海汇付天下签订的《营销推广合作协议(C版)》中,上海汇付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佛山汇鑫支付了服务费。
合同将于2022年12月31日到期。佛山汇鑫声称,上海汇付天下自行调整费率违反了双方的协议。然而,由于有争议的协议已经到期,没有证据表明双方续签了合同或就后续合作的费率达成了一致。因此,佛山汇鑫要求上海汇付支付损失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因此,本院不支持佛山汇鑫的诉讼请求。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判决:驳回佛山汇信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0.8元,由佛山汇信自行负担。
上诉权利: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数量提供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