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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洲联合开发银行已经宣布将不再从事支付业务,将因支付而被罚款。昨日晚间,开店宝原母公司亚联发展公告,因开店宝存会计处理不当等问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年8月2日,亚联发展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由于亚联发展公司原控股子公司开店宝相关事项导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根据行政处罚预告,中国证监会吉林监管局拟对亚联发展、王永斌、陈道军进行处罚。值得注意的是,王永彬同时是亚联发展和开店宝的董事长。早在2016年,亚联发展还是“键桥通讯”得时候,曾以9.45亿元收购上海即富(现开店宝科技)45%的股权。当时,上海集富100%股东权益的评估价值约为21亿元。通过上述收购,亚联发展得以曲线入主持牌支付机构开店宝支付。不过后来,亚联发展公司原持有的开店宝科技45%股权于2022年11月25日完成司法拍卖并成交。去年10月,亚洲联盟发展公司宣布,该公司不再从事第三方支付相关业务。亚联发展披露股票交易异常公告,称其控股子公司有限公司原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和商户运营服务业务,自2022年12月起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目前,该公司不再从事第三方支付相关业务。财务报告显示,亚联发展已从一家以支付为主要业务的上市公司转变为一家智能专用网络和农牧业领域。在智能专用网络方面,我们将继续专注于智能电网和智能交通,提升我们所服务行业的数字化和智能化水平;在农牧业领域,我们主要从事农产品贸易和仓储服务。亚联发展涉嫌违法信息披露案件已由我局调查,我们计划依法对您进行行政处罚。我们特此通知您,我们局打算对您进行行政处罚的违法事实、原因、依据和相关权利。(一)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商返现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13,714,256.57 元、虚增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店宝”)系纳入亚联发展 2021 年合并报表的非同一控制子公司,亚联发展持股比例 45%。开店宝及其合作伙伴共同发起了一项营销活动,其中收到的系统访问费和机器激活奖励将以现金形式退还给服务提供商。开店宝每月记账时,根据当月开户情况自行估算成本。凯点宝与合作伙伴核实数据并确认结算单后,凯点宝将核算本应由合作伙伴承担的现金返还,并抵消凯点宝的主营业务成本。2021 年,开店宝在核算服务提供商的现金返还业务时出现错误,将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已扣除的资金抵消到“主营业务成本”账户中的代理人,导致2021年主营业务费用低估13714256.57元,预付账款高估1371425.67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雅联发展虚减经营成本13714256.57元,虚增预付账款13714256.58元。(二)开店宝资金调剂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雅联发展2021年虚减营业成本和应付账款7111150.00元开店宝在日常运营中设置了服务提供商的业务层次结构。当下级服务提供商分配利润和提款时,他们以提款服务费和提款手续费的形式扣除下级服务提供商利润金额的一部分,并将扣除的费用转交给上级服务提供商。在调整凯点宝代理支付和收取P0S、凯点云和Umi三个项目组的利润分成资金时,扣除的费用不被认为是给上级服务提供商的,也没有计提成本。因此,2021年,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付账款分别少确认1425004.35元、1608668.75元和4077476.90元,共计少确认7111150.00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雅联发展虚减经营成本7111150.00元,应付账款7111150.00万元。(三)开店宝子公司误清了三年多未支付的应付账款,导致雅联发展2021年应付账款虚减827884.67元,营业成本虚减8277844.67元浙江即富金融数据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即富”)系开店宝的全资子公司。在浙江即富与代理商业务协议约定中,服务商承诺,如果服务商连续六个月未能扩大新用户,协议将在上述六个月期限届满后自动终止,浙江集富将暂停向服务商支付推广服务费。浙江吉富根据与代理人的协议以及相关应付账款支付请求在民事诉讼中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的事实,错误地清算了三年以上不需要支付的应付账款。由于上述金额未计入营业外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和应付账款的确认被低估了827884.67元。浙江吉富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应付账款827884.67元,营业成本8278844.67元。(四)开店宝银联清算款差异调整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3,178,768.52 元、营业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开店宝会计核算时,“应付待清算款”科目既核算银联收入项又核算银联成本项,同时,该科目还核算 T0 垫资成本。开店宝 2018 年1 月至 2019 年 4 月计提的 T0 垫资成本和实际支付垫资成本差异 1,421,614.45 元,2019 年 1 月至 2021年 6 月账面应付待清算款和实际待清算资金历史性差异 1,947,880.18 元,两笔差异合计 3,369,494.63 元。2021 年,开店宝对“应付待清算款”科目进行调整,将应计入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上述两笔差异直接冲减主营业务成本,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178,768.52 元、主营业务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190,726.11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3,178,768.52元、营业成本 3,369,494.63 元、应交税费 190,726.11 元。(五)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业务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收入 33,619,560.65 元、营业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开店宝为激励商户,补贴商户端手续费,将来源于商户的收入,反向补贴给商户。开店宝全资子公司莆田即匠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莆田即匠”)是开店宝手续费返还代付主体,开店宝向莆田即匠拨付资金,莆田即匠向下游公司发放资金。开店宝将拨付给莆田即匠的款项计入往来款,未计入收入、成本,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收入 33,619,560.65 元、主营业务成本 35,636,734.29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收入33,619,560.65 元、营业成本 35,636,734.29 元、应交税费 2,017,173.64 元。(六)开店宝未根据结算单调整主营业务成本,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虚减营业成本 1,999,201.36 元、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开店宝在确定每月主营业务成本时,根据当月实际交易量和各产品的前期收益率,预估当月成本,待与项目方完成结算单确认后再按照结算单数据进行调整。开店宝在 2021 年年报出具前未能获取到纸质盖章版结算单,未按经确认的纸质结算单调整暂估的主营业务成本,导致 2021 年少确认主营业务成本、应付账款1,999,201.36 元。开店宝会计处理不当导致亚联发展虚减营业成本 1,999,201.36元、应付账款 1,999,201.36 元。综上,开店宝 2021 年度少记营业成本 70,109,681.52 元、营业收入36,798,329.17 元、应付账款 17,389,196.03 元、应交税费 2,207,899.75 元,多记预付账款 13,714,256.57 元。开店宝上述事项导致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利润总额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利润总额 12.33%;虚增净资产 33,311,352.35 元,占当期披露净资产 81.39%。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此外,2022 年 8 月 31 日,亚联发展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中表明,经对 2021 年年度数据整理分析,发现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存在差错,亚联发展主动对 2021 年年度财务报告中应付账款、预付账款、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等多个会计科目进行了更正,其中自认调减利润总额 3,331.14 万元,利润总额差错金额占比 12.33%;调减净资产 3,331.14 万元,净资产差错金额占比81.39%。我局认为,亚联发展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对亚联发展的上述违法行为,亚联发展董事长王永彬、财务总监陈道军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永彬负责亚联发展的全面工作,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应负管理责任和领导责任,陈道军组织、直接参与亚联发展2021 年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王永彬、陈道军在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对亚联发展 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错报负主要责任,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一)对吉林亚联发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 200 万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并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