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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永定法院审结了一起非法经营案件。被告人曹某非法使用POS机刷卡取现,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7年10月,被告人曹某利用其丈夫吴某的身份成功申请加入A公司POS商户,并利用其丈夫吴某的身份在没有实际经营的情况下注册了某日用品店。之后,被告人曹开始频繁刷自己和他人的信用卡,虚构交易,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他还将银行刷卡利率从0.58%提高到0.7%,并从中获利。经查,被告人曹某为他人刷卡套现274万元。被告人曹某从中非法获利2918.86元,所有刷卡行为均未发现信用卡逾期或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永定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违反国家规定,利用销售点终端机(POS机),以虚构的交易方式直接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现金,金额超过1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综合考虑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在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使用POS机套现的行为,相当于将信用卡的信用额度间接转换为现金,从而使金融机构的资金面临高风险,严重扰乱国家金额管理秩序。非法套现信用卡涉嫌非法经营罪。商户和POS机持有者应合法合规使用POS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切勿试图违法。遗憾是我们无法承受的。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活动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专卖品、专卖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经营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书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营业执照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者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