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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数字支付时代,支付码快速便捷的特点有效满足了用户多样化的支付需求,提高了中小商户的支付效率。然而,支付码被一些不法分子用作套利工具,严重扰乱了条形码支付业务的正常秩序。
近日,江西高院公布了一起涉及信用卡套现的案件。两名被告人利用银行获取商户支付代码,虚构交易通过信用卡套现数千万元。两名被告均被判非法经营罪。
胡是一家民宿的主人。他在翻修期间认识了李,很快就成了无所不谈的好朋友。2019年底,在聊天中,李告诉胡,他有一个由某银行处理的商户支付码,可以将信用卡套现,不收取任何交易费用。
胡本想扩建民宿,但由于资金不足,他试图通过扫描李的银行商户支付码进行信用卡支付。李收到钱后,将钱转给了胡,通过这种方式多次套现后,李催促胡也到某银行办理支付码。
在李的帮助下,胡某取得了青山湖区某炸鸡店的营业执照,并在某银行申请了支付码,用信用卡套现自己和他人,每笔可赚取100-500元的佣金。
经查,李使用的是其从质量监督管理局取得的南昌市青山湖区某宾馆的营业执照。他在某银行开立了相应的账户,并申请了付款代码。随后,李将支付码提供给自己和他人进行信用卡兑付,未进行任何真实交易。自2019年12月12日至2020年1月17日,该支付码共执行资金结算22笔,合计37734359.74元。
胡某使用其从青山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取得的青山湖区某炸鸡店营业执照,在某银行办理了相应的账户和支付代码。侯虎在没有任何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将支付码提供给自己和他人进行信用卡兑付。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14日,该支付代码共进行了21次资金结算,共计10481790.98元。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李某、胡某利用支付码,通过虚构交易,非法向信用卡持卡人支付货币资金,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构成非法经营罪。
综上,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胡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李某已将退还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全部没收,上缴国库。
在上述情况下,套现方式不是传统的POS机,而是使用二维码支付来套现信用卡限额。
不久前,公安部公布了信用卡套现犯罪的新特点。信用卡套现犯罪呈现出类似传销的现象,涉案金额、参与人数、所涉地域都在迅速增加。具体表现如下:
一是网络犯罪方法。从传统的线下POS机向在线应用程序、二维码和移动终端进行套现的迁移是快速而隐蔽的,犯罪成本低,可复制性强。
二是犯罪链条的产业化。这包括APP软件开发、项目运营、推广、支付渠道等多个阶段,专业化、产业化特征明显。
三是扩大犯罪组织的规模。发展传销套现成员所涉及的资金数额、参与者人数和地理区域都在迅速增加。
四是犯罪风险的扩散。套现与地下钱庄、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交织在一起,促进了其发展和蔓延;在提款过程中存在持卡人身份信息和信用卡号等关键信息泄露的风险。
公安部表示,将加强与监管部门协作配合,推动强化源头管控;加强警银警企协作,提升联防联控工作成效。去年6月至8月,多个监管部门联合部署开展打击信用卡套现犯罪“十省会战”,对重点案件进行集群打击、集中收网,行动期间各地共立案460余起、涉案总金额390余亿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