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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近三年,支付条例正式落地!
2021年1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条例(征求意见稿)》,在支付行业引发巨大震动。
2023年12月17日,国务院总理李强近日签署国务院令,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机构发展迅速,在活跃交易、繁荣市场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做出了积极贡献。制定专门的行政法规,进一步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纳入法律监管轨道,旨在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规范健康发展,切实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服务实体经济、满足用户多样化支付结算需求的作用。
《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非银行支付机构是指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但银行和金融机构除外。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条件明确,准入管控严格。很明显,非银行支付机构应以提供小型便捷的支付服务为目标。未经批准,不得从事其他依法需要批准的业务,不得从事或者间接从事清算业务。
二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为满足支付业务发展的需要,支付业务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具体规则。明确支付业务管理要求,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管理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确保支付业务的连续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对支付账户、备付金、支付指令等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要求支付账户必须实名开立。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入准备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防范非银行支付行业风险。
三是保护用户合法权益。要求非银行支付机构与用户签订支付服务协议,其条款应按照公平原则起草。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保障用户资金和信息安全,不得将相关核心业务和技术服务委托第三方处理;妥善保存用户信息和交易记录,建立有效的尽职调查制度,加强风险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支付账户的安全,防止其被用于非法集资、电信诈骗、洗钱、赌博和其他犯罪活动。
四是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规定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应当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政策和决策部署,聚焦服务实体经济,统筹发展和安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明确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责、措施和风险处置措施,地方政府应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风险处置工作。《条例》还规定了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条例》的最新规定,近百家支付机构将需要更名。
《条例》第六条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领取支付业务许可证。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名称应标明“支付”一词。
《条例》要求,未经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者间接从事支付业务,不得在单位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使用“支付”字样,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支付业务许可被依法吊销后,机构名称和经营范围不得继续使用“支付”字样。
了解到,如果不按规定在名称中使用“支付”二字,将受到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
具体来说,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限制部分支付业务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除了92家持牌支付机构需要通过修改公司名称来添加“支付”一词外,全国可能还有许多公司的名称中包含“支付”二词,需要重新命名。
根据央行最新公开信息,整理了需要变更公司名称的支付机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