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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信用卡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除了方便支付和提高个人银行信贷外,它还可以为消费者带来各种折扣。但许多人为了个人方便开始不正当地使用信用卡,比如用信用卡套现、刷现金,以及一系列的“养卡”行为。这种行为会带来财务风险,保留自己的卡是违法的,而帮助他人保留卡是犯罪!近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案。被告人窦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刷卡金额近900万元。被告人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87张,信用卡金额600余万元。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两名被告人刑事处罚。被告人窦某、唐某均为某保险公司员工。为扩大网络,获取更多客户,2019年下半年,被告人窦某、唐某分别使用POS机,通过虚构交易帮助信用卡持卡人“养卡”。当持卡人到期无法归还信用卡账单时,被告将钱存入持卡人的信用卡,然后通过POS机将钱刷到与POS机绑定的被告银行卡上。然后,这些钱被存入持卡人的信用卡,然后再次刷卡。重复此操作,直到账单完全偿还,以延长持卡人的还款期限。
持卡人将信用卡放在被告的位置。被告先将一笔资金存入信用卡,然后通过POS机刷出,以保持信用卡的活跃状态并提高信用卡限额。
2021年,两名被告人携带POS机从重庆到珠海、澳门,并利用上述作案方法多次刷卡消费。返程途中,因携带大量信用卡被机场安检人员查获,后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经查,被告人窦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177张,刷卡金额8991046.72元,被告人唐某非法持有其他人信用卡87张,刷卡数额6087018元。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检察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金湾法院提起公诉。金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窦某、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使用POS机虚构交易。如果他们持有大量信用卡,就应该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的罪名定罪处罚。被告人窦某、唐某非法使用POS机提取虚构交易垫付的资金,属于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情形,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论处。被告人窦某、唐某均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0余张,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经营数额不低于500万元,符合“情节严重”的标准,构成非法经营罪。应当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窦和唐犯了两项罪,他们应该选择一项重罪,并以妨碍信用卡管理罪定罪处罚。法院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被告人窦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信用卡是现代金融业的产物。在为交易提供便利、增加交易活动的同时,由于能够提前消耗银行资金,它们也被非法利用,从而产生金融风险。因此,信用卡必须合法持有和使用。本案被告人非法持有他人的信用卡,代为“保管”。虽然他们没有使用信用额度从银行提取现金,但被告人在虚构交易中擅自使用POS机提取预付款,属于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违法情形,也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