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S机咨询微信号:pospay12 或QQ:506968290
pos机商城(http://www.pospay38.com/)讯:
近日,厦门思明法院依法判决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该案涉及为推广POS业务盗取个人信息。
据报道,去年10月,马想推广POS机业务,于是他找到程序员杨,根据一家科技公司的跟踪系统开发类似的软件,并收集个人信息。然而,效果并不理想。他们两人计划攻击订单跟踪网站的后端系统,从中窃取个人信息,用于推广POS机业务。
随后,杨还号召同样具有专业背景的陈合作,并侵入了一家科技公司开发的跟踪系统的后端,非法窃取了7万多条与公民有关的个人信息。
在收到大量个人信息后,马仍觉得推广POS业务的效果有限,发现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有利可图。他将这些信息以每条0.7元的价格卖给了王,然后王又提高了价格。今年2月,警方接到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同月,被告人杨、马、王先后被警方抓获,陈主动到案接受调查。经法院审理,认定四名被告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马、杨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判处王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仅应处以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