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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邓口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杜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在法庭上,杜百感交集,主动认罪认罚,表示今后一定遵纪守法,并将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教育身边的亲友。
2023年1月8日晚,被告人杜某在邓口县巴镇某小区发现被害人王丢失的一张信用卡。回到家后,他试图用POS机用密码刷卡。成功刷卡后,他分六期从卡上套现39000元,并将其转入所有银行账户。事后,被告人杜将上述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信用卡账单。案发后,被告人杜赔偿了被害人的一切损失。
经邓口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出他人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使用POS机套现人民币3.9万元,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被告人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鉴于被告人杜某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情节较轻,悔罪表现良好,综合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的陈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虚假身份证明获取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从事信用卡诈骗活动,金额超过5000元的,可能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况:(一)发现他人信用卡并使用;(2) 欺诈获取和使用他人的信用卡;(3) 盗窃、收买、骗取或者使用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和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信终端等方式使用;(4) 使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杜的行为属于取别人的信用卡并使用的情况。杜的案件告诉我们,不当财富是不可取的,不法行为是不能做的。我们为自己的榜样而后悔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