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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卡拉联合收购标准展览要求
为规范发展联合收单业务,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精神,针对近期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拉卡拉现就规范联合收单事务作出如下解释:
(一)服务提供商不得以银行员工身份进行业务营销;
(二)服务提供商不得佩戴印有“银行”字样的工作卡;
(三)服务提供商不得擅自使用银行标识打印支付二维码;
(四)服务提供商在营销收单业务时,应围绕服务质量、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真实合理的广告宣传,不得夸大银行业务政策的宣传;
(五)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其宣传内容中使用或变相使用“零折扣率”、“低折扣率”,“免费定义费率”、“商家滚动开关”、“多机商家”、“T+0”、“D+0”,“即到即用”、“刷单”、“套现”等涉嫌不正当竞争、误导消费者或违法行为的词语。
第一次违规的,立即整改,并处1000元罚款;
对第二次违规行为,立即整改,并处罚款2000元、停职一周;
如果存在三项违规行为,服务提供商的联合收购合作资格将被终止。
如果违规事件严重影响拉卡拉的声誉和与银行的合作,拉卡拉有权追究相关责任机构的法律责任。报告电子邮件:qdfw@lakala.com
请广大服务商高度重视,加强对营销人员的监督管理,将相关要求传达到位。在新的形势下,拉卡拉将继续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与广泛的服务提供商合作,严查虚假宣传行为,打击非法经营活动,共同筑牢支付安全防线。
规范发展联合收购业务,让老大哥走在了行业的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