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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联联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未付价款5530183.76元;
二、被告济南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根据上述未付价格,向原告联联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罚款,自2022年8月30日起至实际支付价格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三、驳回原告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2930.7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济南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承担(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
被告济南海克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支付延期履行期间双倍的债务利息。
如果您不同意本判决,您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法院提交上诉申请,并根据对方人数提供副本。同时,对于本院不同意本判决的部分,应当按照上诉请求的数额支付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