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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移动支付的普及,POS刷卡消费已经不那么受欢迎了,但一些人一直“喜欢”它,不是为了交易方便,而是作为一台“ATM”。4月20日,省高院公布了一起帮助他人套现信用卡并从中谋取非法利益的案件。据了解,被告人张某辉在太原注册了一家“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主要从事POS机的经营、网店的开设、软件的销售等业务。2017年,在正常经营范围之外,张某慧发现了另一种赚钱方式,那就是为客户办理POS机并代为偿还信用卡。随着张某业务的不断发展,她聘请袁某负责具体操作,并教袁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证和丈夫刘某的身份证办理POS机,将自己的银行卡绑定为结算账户。

张某慧代为还信用卡,每还1万元,就要收取100元至150元不等的费用。案发后,公安机关调取了张辉、袁某、刘某与POS机绑定的结算账户的交易流水,发现张辉利用POS机套现1500余万元,获利6万元。事后,被告人张某辉退还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认为,被告违反国家规定,代为偿还信用卡债务,然后使用POS机虚构交易套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辉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退还的全部违法所得人民币6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法官提醒,持卡很聪明,刷卡时一定要谨慎。“信用卡换卡留卡”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不仅扰乱了正常的理财秩序,还侵犯了银行消费信贷资金和持卡人财产,并可能对国家金融资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构成威胁。从事这种行为可能涉嫌违反刑法,构成非法经营罪。市民应理性消费,避免出现无法偿还信用卡的情况。同时,牢记任何事情都没有捷径可走,不要贪图所谓的“手续费”,坚决不从事信用卡还款违法犯罪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