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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联立刷POS机刷卡机某机构因拖欠代理商分润“被起诉 判赔29万”,立刷pos正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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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07 更新时间:2022年08月08日21:34:56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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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根据法院的判决文件,西安的一家组织因未能向其下属分配利润而被一家报纸起诉。案例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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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2017年11月30日,原告和被告签署了《嘉联支付补充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嘉联POS机的移动设备,被告1应根据被告2支付的总卡金额支付原告的利润份额。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1日至2021 6月30日期间的利润份额,共计人民币313061.55元。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多次未向被告提出请求。根据《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我们特此向贵法院提出上诉。我们希望判决符合要求。
原告西安秦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贵院责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润313061.5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第二被告承担。
被告西安新普融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辩称,被申请人秦鲁公司不是本案的合格原告,本院应当驳回诉讼。如果被申请人的总损失索赔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则应予以驳回。
被告佳联支付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辩称,被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的专业第三方支付机构。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被申请人不是嘉联支付补充协议的签署主体。
经审理,2018年3月30日,甲方被告普荣公司与乙方原告签订了《甲联付款补充协议》。本协议同意双方就移动支付和扣减率签订以下补充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补充协议的第一个条约规定,佳联将支付910美元,基准利率为0.54%+1,建议的终端签约率为0.69%+3。补充协议第3条规定,如果合同逾期需要续签,本协议的有效期为一年,合同期内的利润分配将是正常的。如果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没有来料零件,则视为放弃合作,暂停利润分配。补充协议注6规定利润分配长期有效。不评估激活量。本协议由原告法定代表人冯占云签字盖章,原告提交的《甲联付款补充协议》加盖原告公章。
2019年4月,利润分配金额为18410.2元,5月为19911.7元,6月为17366.5元,共计55688.4元。2019年4月至2021 3月,利润总额为294059.76元。
本案局外人西安宇茂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代表被告蒲荣公司向原告支付910s利润分成费。(如果没有原始数据,则暂时不支持使用原始数据的索赔,嘉联付款不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得到双方提交的证据的支持,如佳联支付补充协议、结算清单和CD、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和庭审笔录等,可作为法庭盘问后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是否具备资格的问题,乙方在《嘉联支付补充协议》第1页中称其为原告,冯占云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他在补充协议上的签字和盖章是他履行职责的表现。他本人也表示,他代表原告签署了补充协议。原告在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也是为了确认冯占云的行为。
至于如何理解补充协议第3条和补充协议注释6,首先,双方同意,“来料零件”是指原告继续从被告普容公司购买佳联利刷910spos机器。双方同意原告在2019年4月至6月期间没有进货零件,但原告声称被告未交付货物,被告不同意。无论“来料部分”的原因如何,根据补充协议第3条,如果在合同有效期后3个月内没有来料部分,则视为放弃合作。利润分配只是暂停,而不是不分配。这与补充协议注6中规定的分配长期有效性并不矛盾。嘉联Librash代理推广包括POS机具的进口、激活和分销,利润分配是交易流程的佣金。因此,只要原告根据协议进口零件并激活交易流程的使用,无论是否在合作期内,被告浦容公司都应根据协议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佣金。因此,法院不接受被告普荣公司关于其不应在2019年7月及其后支付利润分配的主张。
关于应向原告支付多少利润分成费的问题,被告蒲荣公司确认了2019年4月至6月支付给原告的相应利润分成费55688.4元,确认了原告2019年7月至2021 3月产生的金额238371.36元。原告2019年7月至2021 3月的利润分成费由被告蒲荣公司支付。关于原告在2021 4月至6月的三个月内产生的利润分配费,原告仅提供了三台表单打印机,并表示表单刷卡的金额和费率来自该系统,但被告不接受。原告没有提供原始承运人以供核实。法院无法知道刷卡的金额和速度是否来自该系统。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在此期间依法进行利润分配。因此,被告蒲荣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至2021 3月期间的利润共计294059.76元。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佳联支付连带利润的主张,原告的主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最终在文章开头作出判决。被告西安新普融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构)自本判决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西安秦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级代理人)支付利润分配款294059.76元。
来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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