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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针对群众投诉中反映的突出问题,通知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例如: 01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继续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假冒、欺诈性持卡、过度持卡等风险,并对本机构为单个客户发行的卡数量设定上限。 金融机构不得将发卡数量和客户数量作为单一或主要考核指标,长期睡眠卡率超过20%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新增卡。 同时,合理设定单个客户信用卡总信用额度的上限。在授信审批和授信额度调整过程中,扣除其他机构获得的信用卡累计授信额度。 02 金融机构应以明显的方式向客户展示最高年化利率水平以及使用信用卡所涉及的法律风险和责任,以确保客户关注和理解这些条款。 在信用卡客户身份验证、持卡意愿验证等关键环节,我们积极采取录音录像或其他有效措施,完整、客观地记录和保存风险披露、信息披露等重要信息。 金融机构不得承诺发行信用卡或提供高信用;不允许欺诈和虚假宣传;不允许通过默认退房、强制捆绑销售等方式营销信用卡。 03 规范催收行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提供或披露客户债务信息,不得向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催收。 同时,要继续加强征集能力建设,减少对外包征集的依赖。银行业金融机构至少应当在其官方渠道披露受托收款机构的名称、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目前,信用卡业务投诉的另一个焦点是乱收费,特别是当一些银行信用卡擅自开设分期付款业务时,消费者在刷卡一定金额后会“分期付款”,从而产生大量利息费用。 根据新规定的补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为客户提供已签订合同的信息查询渠道,有效通知客户还款和逾期信息,并提供外包收款机构的信息。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合法合规和有效风险覆盖的前提下,科学合理地确定信用卡的利率和费用水平,并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客户的利息和费用负担。 01 该通知明确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分阶段业务合同(协议)首页以明显方式显示分阶段业务可能产生的所有利息和费用项目、年化利率水平和利息和费用计算方法。 向客户展示分期付款业务收取的资金使用成本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以利息的形式,而不是手续费的形式。客户提前结算信用卡分期付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占用资金的实际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 02 通知还要求,分期付款业务应提前设立独立的申请、审批等环节,不得与其他信用卡业务合同(协议)混为一谈或捆绑。已摊销的资本余额不得再次摊销,分期付款业务期限不得超过5年。银行不得诱导过度使用分期付款来增加客户利息。 金融业相关研究人员表示,《通知》坚持问题导向,特别是32个“否”和1个“否”,这是对中国信用卡业务的全面规范。 与之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该通知还改进了过渡期的安排。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股票业务过渡期为2年。不合格的股票业务应在过渡期内整改,并在6个月内按照通知要求完成业务流程和制度改造。 对此,银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透露,自去年征求意见稿发布以来,许多银行已采取行动。 持卡人必须合理使用信用卡,不得过度透支,不得违规套现。 ✅我们应该量入为出,合理消费 ❎尽量不要使用“平衡补偿”和其他方法来打破东墙和弥补西墙。 ❎不要通过处理多张信用卡来“用一张卡维护你的卡” ✅信用卡透支必须及时偿还,以避免对个人信用记录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