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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某立刷刷卡机pos机构拖欠代理商分润被起诉,判赔29万,嘉联立刷400客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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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915 更新时间:2022年07月30日18:29:18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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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根据法院判决文件,Xi一家机构因未能向其下属分配利润而被法院起诉。案件过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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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及理由:2017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嘉联支付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向原告提供李嘉联刷卡POS移动设备。被告将根据被告和佳联支付的卡总金额向原告支付利润份额,两被告应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 6月30日期间向原告支付总计人民币313061.55元。原告多次未向被告提出要求。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我们希望判决能按要求进行。
原告Xi秦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1、请求贵院责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利润313061.55元;二、本案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等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Xi新普融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辩称,被告秦鲁公司不是本案合格原告的标的,本院应当驳回诉讼。如果被申请人的全损索赔没有事实或法律依据,则应全部驳回。
被告佳联支付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辩称,被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合格被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对被申请人的诉讼请求。被申请人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获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专业第三方支付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银行卡收单业务。被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合作关系,也不是《佳联支付补充协议》的签署主体。
庭审发现,2018年3月30日,甲方被告蒲荣公司与乙方原告签订了《嘉联支付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就移动支付及扣划问题签订以下补充协议。本协议有效期至2018年11月30日。补充协议第一条规定,嘉联将刷910,基准利率为0.54%+1,终端建议签约率为0.69%+3。补充协议第3条规定,本协议有效期限为一年,如果合同逾期,需要续签,利润分成将在合同期限内正常支付。如果在合同期满后3个月内没有来料,则视为放弃合作,暂停利润分享。补充协议注6规定,利润分享长期有效。不会评估激活量。原告法定代表人冯占云在本协议乙方签字盖章。原告提交的《甲联付款补充协议》加盖原告公章。
2019年4月利润分成金额为18410.2元,5月利润分成额为19911.7元,6月利润分成总额为17366.5元,共计55688.4元。2019年4月至2021 3月,总分利润为294059.76元。
本案局外人西安宇茂科技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代表被告普荣公司向原告支付了910利润分成费。(如果没有原始数据,暂不支持原始数据补偿,加联付款不承担责任)
上述事实得到双方提交的证据的支持,如甲联支付补充协议、结算清单及光盘、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庭审笔录等,可作为法庭盘问后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资格,乙方在《甲联付款补充协议》首页载明为原告,冯为原告法定代表人。他在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的行为是他履行职责的行为。他还说,他代表原告签署了补充协议,原告随后在补充协议上加盖公章也是对冯行为的认可。
关于补充协议第3条和补充协议注释6的理解,首先,“来料部件”双方同意原告继续从被告蒲荣公司购买佳联利刷910spos机,双方同意原告自2019年4月至6月无来料部件,但原告主张,被告不交付货物,且被告不同意,根据补充协议第3条,无论“来料部分”的原因是谁,如果在合同到期后3个月内没有来料部分,将被视为放弃合作,仅暂停利润分配,非非分布式。这与补充协议注6所述的利润分配的长期有效性并不矛盾。嘉联利步的代理推广包括POS机具的进口、激活和分销,利润分配是交易流程的佣金。因此,只要原告根据协议进口部件并激活使用产生的交易流,无论是否在合作期内,被告蒲荣公司都应根据协议向原告支付相应的佣金。因此,法院不会接受被告蒲荣公司关于其不应在2019年7月及其后支付利润的主张。
关于应向原告支付多少利润分成费的问题,被告蒲荣公司确认了2019年4月至6月三个月期间向原告支付的相应利润分成费55688.4元,确认了原告2019年7月至2021 3月产生的利润分成费238371.36元,原告2019年7月至2021 3月的利润分成费由被告蒲荣公司支付。至于原告在2021 4月至6月的三个月内产生的利润分成费,原告仅提供了三台表格打印机,并表示表格中的卡金额和费率来自该系统,但被告不承认。原告没有提供原始载体进行核实,法院也无法知道卡的金额和费率是否来自该系统。因此,法院依法不支持原告在此期间的利润分成费。因此,被告蒲荣公司应向原告支付2019年4月至2021 3月期间共计294059.76元的利润分成。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佳联支付利润分成的连带付款的主张,原告的主张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法院也没有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在文章开头作出判决。被告Xi新普融通新能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构)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Xi秦鲁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下属代理人)支付利润分成294059.76元。
来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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