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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布的一项民事判决显示,瑞信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信支付)于2020年10月未向代理人霍尔果斯高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赞公司)支付市场推广服务费7232168.86元,被高赞公司起诉。最后,法院一审裁定,瑞银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于2020年10月向原告高赞支付营销补贴服务费和资金占用使用费共计7232168.86元。根据判决文件,2020年7月,高赞公司与瑞银支付签署了《市场推广和技术服务合作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高赞公司向瑞银支付推荐商户,并提供支付服务支持。同时,不应转移商户资源,以确保商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此外,双方还同意,从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瑞银信贷将向其提供“金额奖励”和“交易次数奖励”政策,并在当月任务达标后收取一定的营销补贴服务费。
据了解,2020年10月之前的服务费已经结算,但双方对10月的激励交易数量和10月的交易总额存在争议。“交易数量奖励”=10月平均每日激励交易数量的净增量(10月激励交易数量÷31天-9月平均每日激励交易数量)×4。9月平均每日激励交易数量为387841;对于1元以下的交易数量(1元以下的交易没有奖励),高赞认为应该是4587,瑞银信用支付认为应该是1085277;对于风险交易的数量(风险交易没有报酬),瑞信支付认为应该是55244,高赞认为没有风险交易。对于2020年10月的交易总额,高盛认为应为1624132716元,瑞银认为应为1621678831.01元;对于风险交易金额,瑞信认为应为6236590.38元,高赞认为不应存在风险交易金额。以上数据来自瑞银信用支付管理平台。合作期间,高赞公司可以登录平台查看交易数据,但目前高赞公司已无法登录平台。然而,高赞在立案前对数据进行了公证,以保存证据。原告高赞公司表示,曾多次无故催促瑞银付款,故提起本案。被告瑞银支付在答复中表示,高赞公司严重违约,给瑞银造成重大损失。瑞银瑞信支付表示,从2020年11月到2021 7月,高赞公司的交易量急剧下降,表明高赞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转移了其原始客户的交易。高赞对此予以否认,称客户有权自由选择。瑞信还表示,高赞公司推荐的客户的营业执照、身份证照片、银行卡等信息不完整,要求高赞公司补充。高盛表示已收到通知并补充了信息,但瑞银予以否认。经询问,瑞士信贷表示,未填写信息的客户有实际交易。一审法院认为,高赞与瑞银签署的相关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履行。关于2020年10月的营销补贴服务费问题,双方对计算方法没有争议,但对具体数据有不同意见。高赞声称的数据来自瑞银管理平台,并在案件立案前保存了公证证据。法院接受了高赞数据的真实性。尽管瑞银对这些数据提出了反对意见,但它没有提交相关的反证,因此瑞银提出的反对意见没有被接受。至于瑞信提出的高赞没有补充客户信息的问题,由于商户已经进行了真实交易,补充信息的问题不会影响瑞信支付营销补贴服务费的义务。由于瑞信没有提供证据,法院不会接受瑞信关于高赞公司通过技术手段转让商户的指控。根据《市场推广与技术服务合作协议》,瑞银应每月向高赞公司支付上月服务费,因此瑞银应不迟于2020年11月30日向高赞公司支付。高赞公司要求赔偿延迟付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合法有效,但起点应为2020年12月1日。最后,一审法院裁定,被告瑞银信用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原告霍尔果斯高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支付:。,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共支付营销补贴服务费和资金占用使用费7232168.86元(以7223168.86元为基础,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