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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POS机盗刷案”消费者起诉商户!法院这样判…刷卡机pos哪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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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1191 更新时间:2022年06月18日17:38:34 打印此页 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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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提要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消费者在关联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以外的经营者提起的民事诉讼,赔偿因他人使用经营者POS机导致消费者银行卡被盗刷卡造成的相关损失。

争议焦点

对于刷卡这一法律事实所产生的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在刑事案件决定退还赔偿金时,消费者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要求经营者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人民法院是否有正当理由。

基本案情

本案局外人陈某假装是一名普通POS代理商,将改装后的POS机出售给被告a公司,并将其安装在a公司的营业场所,导致包括本案原告李在内的大量在a公司消费的消费者的信用卡信息被盗。结果,李某名下的一张银行储蓄卡被偷,并刷卡98万多元。

根据法院的判决,一家银行赔偿了李彦宏80%的经济损失,其余20%的损失没有得到赔偿。在相关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先生提起诉讼,理由是a公司作为服务提供商,未能履行包括支付手段安全在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经济损失,要求赔偿剩余的20%经济损失和相应的利息。在本案二审期间,相关刑事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判决责令被告返还并赔偿被害人的犯罪所得。

裁判结果

经审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李某的起诉,理由是该案涉嫌经济犯罪,不属于民事纠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李作为消费者与提供服务的a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服务合同。这种法律关系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也就是说,它不属于同一事实,因为被告在相关刑事案件中窃取了被害人的信用卡信息,伪造了银行卡并偷走了卡中的资金。

此外,刑事诉讼中追回赃物和责令返还赔偿的程序只解决了被害人与被告之间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并不影响被害人通过民事诉讼向被告以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因此,李先生提起的诉讼应在法院可以直接受理的民事诉讼范围内,因此他命令福田法院审理此案。经审理,福田法院裁定,a公司应承担李彦宏索赔损失的部分赔偿责任。a公司拒绝并提出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在当今的市场交易支付方式中,消费者使用银行卡支付是非常普遍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即确保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服务安全还包括支付方式的安全。

因此,经营者应履行保障支付手段安全的义务,从交易设备和网络两方面充分保护消费者交易信息的安全。经营者未履行安全义务,导致消费者银行卡被盗、刷卡的,消费者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经营者承担管理失误的赔偿责任,无论刑事案件是否退还。

本案对提高经营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同时,对审判实践中如何处理“刑民交叉”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对话法官
法官简介
邵静红:广发高级人民法院三级高级法官
他因在办案方面的突出成就多次获得奖项,他的案件多次被中国审判案件总览、法院等使用。


Q:本案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实际上是由刑事案件被告的犯罪行为造成的。为什么在相关刑事案件中,他可以直接对被告以外的经营者提起民事诉讼?

邵静红:就本案而言,a公司不是关联刑事案件的被告。李先生不能通过刑事诉讼向a公司主张其权利。但是,由于a公司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与李先生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因此有法律义务确保消费者交易信息的安全;此外,a公司使用罪犯提供的改装POS机,导致李的银行卡被盗并被刷卡。管理上有失误。

双方形成的劳务合同法律关系与相关刑事案件中被告的犯罪行为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李先生提起民事诉讼,要求a公司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这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Q:在另一案件的民事判决已责令银行赔偿原告80%的经济损失,刑事判决也已责令被告将犯罪所得返还被害人的情况下,原告现在向经营者索赔剩余20%的损失。原告是否有可能获得比被盗资金损失更多的利益?

邵静红:这个问题可以在刑事案件追偿程序和民事赔偿责任执行程序中协调处理,避免民事权利人(刑事被害人)的双重赔偿。如果民事权利人在民事赔偿责任的执行程序中得到了充分赔偿,则不应将其纳入赃款返还的对象;相反,赃物追回程序中返还的赔偿金额也应从民事责任人的赔偿范围中扣除。简而言之,它应限于民事权利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